收藏2017阜宁城乡居民就医报销政策

以下政策适用于年度。欲知更多详细内容欢迎咨询县医保中心、各卫生院合管所、县合管办或登录阜宁县人社局、卫计委网站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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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待遇标准

1.新农合

(1)普通门诊补偿比例

乡镇卫生院、村卫生室55%,日补偿限额分别为45、15元/人。

(2)住院补偿比例

医院类别镇级县级县外医院起付线元元元元1元补偿比例87%72%60%55%  50%

说明:

①医院医院;

②不符合报销的费用不在补偿范围;

③按病种定额结算的,按规定金额补偿;

④县外就诊未办理转医院的,报销比例45%;

⑤确需去县外就诊的,医院医院、县三院出具转院证明,并经县合管办备案(打工及异地急诊应履行相关手续);

⑥参合居民发生的意外伤害且无第三方责任人的,住院医药费及后续费用全年按元限额补偿;低于元的,按实际计算结果补偿。≤7周岁儿童和≥70周岁的老年人无第三方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以及溺水、摄入异物、烧伤、烫伤、生产性农药中毒、食物中毒等情形,医院普通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。意外伤害补偿前,应履行必要的调查手续和公示程序;

⑦单项材料费元以上的,国产按70%、中外合资按60%、进口按50%作为可报费用,医院的相应补偿标准补偿;单次检查费用超过元的项目,按70%打折后再予以补偿。

(3)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

癌症放化疗、尿毒症透析、器官移植的治疗费用,参照同级住院报销比例补偿。

糖尿病、高血压病Ⅲ期、精神病、肝硬化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、慢性活动性肝炎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帕金森氏病、苯丙酮尿症、慢性肾脏疾病、癫痫病、慢性溃疡性结肠炎、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、银屑病、类风湿病、重症肌无力、强直性脊柱炎、冠心病、肺心病、结核病、痛风患者,在县内镇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(医院)、医院就诊的门诊费用,医院医疗证明,可报医药费分别按70%、60%、50%的比例补偿(限针对该病专用的药品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),设起付线元,年补偿封顶线0元。

参合人员在县内县、镇级定点医疗机构,县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且年度门诊医药费用超过元的(县内卫生院必须是达普通门诊补偿封顶线后的票据),医院医疗证明,可报医药费用县内按60%、县外按50%比例补偿,设起付线元,年补偿封顶线0元。

(4)新农合年度补偿封顶线

25万元(包括门诊、住院)。

(5)大病保险

符合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,年累计负担超过1.4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50-60%的比例再次补偿,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,年封顶线15万元。

2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

(1)普通门诊补偿比例

年度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,当年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,再自付元(城镇低保、特困、重残人员实行0起付线),起付线以上至2元部分,属于全部配备、使用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65%,属于其他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50%。起付线以下和门诊统筹基金补偿以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,可用个人医疗账户历年余额支付。

(2)住院补偿比例

医院

类别

镇级

一级和其

医院

医院

医院

市外三级

医院

起付线元元元元

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。在职职工(含灵活就业等人员)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,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,一级、其他二级医疗机构,全部配备、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,报销比例分别为:80%、85%、90%;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,报销比例分别为:85%、90%、95%;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,报销比例分别为:90%、95%、95%。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%。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85%。

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。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、乙类的,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;为丙类的,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。

(3)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

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:患有高血压(Ⅱ、Ⅲ)期、糖尿病、慢性溃疡性结肠炎、结核病、慢性肾脏病、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、银屑病、类风湿病、冠心病、肺心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用于该病种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,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,先负担元,结报比例为70%,年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1元,退休人员1元。慢性病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,补足与普通疾病门诊补偿起付线的差额后,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。

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的补偿:患有恶性肿瘤、慢性肾功能不全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精神病、脑血管意外(出血)恢复期、血友病、慢性活动性肝炎、重症肌无力、系统性红斑狼疮、强直性脊柱炎、帕金森病等疾病的参保人员门诊费用,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,先负担元,结报比例为70%,报销限额分别为在职人员全年2元、退休人员全年元。补偿后仍有门诊医疗费用的,再按普通疾病门诊费用予以补偿。门诊放疗、化疗、透析、器官移植治疗等费用纳入住院费用予以补偿。

门诊统筹不予补偿的范围。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;在住院治疗期间或家庭病床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;零售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;新参保、重新参保等人员在统筹待遇支付挂钩期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(4)城镇职工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

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,医保基金不予补偿;满6个月不满1年的,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;满1年不满2年的,限额5万元;满2年的,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限额30万元。

(5)大病保险

在基本医疗保险结报的基础上,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部分补偿50%;5万元至10万元部分补偿60%;10万元以上部分,补偿70%(起付标准1.4万元,低保、特困、重残人员起付标准0.5万元)。

(6)公务员医疗补助

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,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,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,先负担元,再给予补助,元以上元以内的部分补助80%。其中符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,先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,对应的个人负担部分再补助80%。

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,年度内发生符合职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,按基本医保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报销。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超过1元(含个人门诊医疗账户支付费用)以上的部分补助80%。

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。

3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

(1)普通门诊补偿比例

合规门诊费用在镇级卫生院报销50%,每次起付线20元,年结报限额元。

(2)住院补偿比例

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部分补偿70%,1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补偿75%,3万元以上至本人年度限额的部分补偿80%;其中,在全部配备、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%、85%、90%。

(3)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

患有恶性肿瘤、慢性肾功能不全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脑血管意外后遗症、重症肝炎等5种大病患者以及精神病、肺源性心脏病、类风湿病等3种慢性病患者,其病种的专项门诊费用可纳入住院补偿。

(4)城镇居民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

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;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,年度医疗费用限额2万元;满1年后,每增加1年连续缴费年限,年度限额增加1.5万元,年度限额最高为20万元。

(5)大病保险

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。

4、学生儿童医疗保险

(1)普通门诊补偿比例

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补偿50%,实行零起付,年结报限额元。

(2)住院补偿比例

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补偿70%,1万元以上至3万元的部分补偿80%,3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部分补偿90%;其中,在全部配备、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对应以上各段补偿比例分别为80%、85%、90%。

(3)特殊病种门诊报销比例

患有白血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慢性肾功能不全、恶性肿瘤、器官移植后发生的专项门诊费用,纳入住院费用补偿范围。

(4)学生儿童医保年度补偿封顶线

30万元。

(5)大病保险

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。

5、医疗救助

(1)救助对象

重点对象: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、特困供养人员、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、重点优抚对象、孤儿、县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。拓展对象:困境儿童,低收入户中白血病、器官移植患者,低收入户中在县残疾人康复中心收治的本县籍有残疾证(除听力、言语残)康复患者。

(2)门诊救助

在年度限额元内按40%比例给予救助。

(3)重点对象住院医疗救助

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,经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,按70%的比例给予救助,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%。未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的医疗救助对象,按30%的比例进行救助。

(4)拓展对象住院救助

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,对经基本医疗保险、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,按30%的比例给予救助,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%。

(5)临时大重病救助

对当年诊断为恶性肿瘤、尿毒症、白血病、器官移植、血友病、失代偿期肝硬化、骨结核、肺结核(肺功能不全)、红斑狼疮、再生障碍性贫血、精神病、因病致偏瘫(截瘫)丧失劳动能力等12种大重病患者进行元医前临时救助,并返还个人参保参合资金。医后经过各种救助后个人自费部分仍超过2万元的进行临时再救助1元。

6、慈善救助

重大疾病患者经大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费超2万元的,对2万元以上部分的按30%的比例进行慈善救助,封顶线3万元。对白血病、尿毒症患者实施第一年元、第二年0元的慈善重大疾病救助,第三年元、第四年元的临时救助。

7、红十字会救助

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,红十字救助资金在可能情况下适当解决(元左右)。

二、报销办法

1、新农合

(1)省、市、县、镇、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直报的,可当场报销;

(2)未能当场报销的住院费用,凭合作医疗卡、身份证、医药费发票、出院小结、费用清单和转诊介绍信到参合所在地合管所办理审核、结报手续;

(3)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,年底到合管所报销;癌症、尿毒症、器官移植病人的费用可随时报销;

(4)打工人员在县外住院的费用,凭打工证明和暂住证明,按转诊报销;

(5)药费报销到下一年的2月底截止。

2、城镇职工、城镇居民、学生儿童医疗保险

(1)省、市、县、镇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网络直报的,在办理联网结算手续后,可当场报销;

(2)未能当场报销的住院费用,凭身份证、医药费发票原件、出院小结、费用清单和转外诊核对表(异地安置人员凭异地安置审批表)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21、22号窗口办理审核、结报手续;(3)符合报销的特殊病种门诊费用,每年12月20日前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21、22号窗口办理结报手续。职工险慢性病种门诊医院直接刷卡结算;

(4)打工人员在县外住院的费用,凭打工证明和暂住证明,按转诊报销。

3、医疗救助

(1)即时救助费用结算。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带身份证、医疗保险证(卡)、医疗救助对象证件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,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扣减医疗救助费用。(2)事后救助费用结算。应享受医疗救助的对象,因特殊情况,未能经城乡医疗保险结算平台救助的,按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险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等有效凭证,由民政部门进行救助费用结算。

4、临时救助、慈善救助

由县社会托底救助中心根据规定给予及时救助。

5、红十字救助

携带病历证明、个人申请与县红十字会联系。

精彩回眸

?一年之计在于春,且看阜宁的这群人忙的可不一般!

?香港富豪张董事长在阜宁寻到根了

?安徽一男子流浪到阜宁,这事却和我县施庄派出所有关系……

编辑:潇潇

︱文明阜宁︱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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